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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退回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向申请企业办理批复手续。
  三、关于年终审核确认问题
  (一)经过上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批表》;
  2.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3.企业申请抵免年度和购买国产设备前一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企业填报有关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认真审核企业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确认本年度可以进行抵免的具体数额。
  2.对通过审核的要在审核表及明细表中盖章确认,并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送交企业。
  (三)通过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依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数额抵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时如实反映。
  四、关于检查调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批准已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凡涉及调整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同时调整抵免基数,并将企业以后年度实际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一并调整。
  五、关于1999年下半年的抵免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国产设备并符合抵免条件的,应于2000年10月底前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免申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抵免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但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支机构当地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抵免要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
  七、各局对此项工作应高度重视,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登记备案、审核确定、跟踪监控及后期管理等各项工作。凡经检查发现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局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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