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53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受理、审批、抵免及监管等工作均由各级涉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关于申请及审批程序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通知第十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上述申报资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1.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设立台帐单独管理,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2.做好对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严格审查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情况,认真检查各种资料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
3.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附件一),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局。
(三)市局在接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批工作。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做好登记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单》(附件二),并退回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