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2日)
各分局:
为了有利于准确执行涉外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各分局在涉外税收工作中提出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的问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此项优惠。
二、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第九款“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的认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第51号)的规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以及为这些技术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若企业兼营直接和非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仅在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包括直接为生产性服务的科技开发、且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才可享受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三、关于1999年以前我国境内企业应付境外费用未支付而计入成本费用的预提所得税扣缴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1999年以前企业计入成本费用而未支付的款项,只需在1999年1月1日开始补扣税款,无须计算罚款与滞纳金;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仍未扣缴税款的,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关于境外企业向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86]财税外字第235号)规定,计算机软件部分若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免予征收预提税;若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或对其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应征收预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