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档案未能
及时移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京劳社仲函[2000]80号 2000年9月18日)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建立,只要办理退休手续,就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退休手续应该由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的街道劳动部门办理。该企业虽与职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档案未转出,责任在于企业,应由企业补办退休手续。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