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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档案未能
及时移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京劳社仲函[2000]80号 2000年9月18日)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建立,只要办理退休手续,就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退休手续应该由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的街道劳动部门办理。该企业虽与职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档案未转出,责任在于企业,应由企业补办退休手续。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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