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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苏劳社[2000]72号)


各市、县劳动(社保)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就业的需要,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引导、支持和帮助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进一步规范单位用人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劳务型企业,规范劳务用工,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劳务型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为用人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用工或为居民家庭提供家政等生活服务,向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输出劳务人员的企业。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凡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均应创造条件建立劳务型企业。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已与中心和企业解除、终止协议和劳动关系,暂时不能再就业或从事临时性工作,由于客观原因,用人方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劳务型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社区、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劳动者本人也可以组建劳务型企业,吸纳辖区内失业、下岗人员,并为用人方提供劳务服务。
  三、劳务型企业应与本企业劳务人员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本企业劳务人员办理用人登记备案手续,规范用人管理。
  四、劳务人员工资由劳务型企业发放,劳务型企业统一与用人方结算劳务费用,并按规定为其输出的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承担其他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
  五、劳务型企业向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输送劳务人员,应与用人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它福利费用、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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