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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行业治理力度。一是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估。义务教育阶段除“普九”的验收年检、素质教育实验县评估和收费检查三项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评估一律停止。二是严格规范中小学生用书。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彩版用书。教育行政部门、新华书店、学校统一征订省定中小学用书目录之外书刊资料的,一律没收违规收入,严肃查处责任人。三是严格规范中小学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违反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考试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严格禁止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向学校、学生“搭车收费”。农村中小学生入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标准和用书目录,收费标准和用书目录要向社会公开;严禁向学生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危房改造也不得向学生收取。宣传、出版发行、工商、税务、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或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学习用品、书刊资料,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对上述违规收费行为,学校有权抵制。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监督,对贪污、挪用、侵占教育经费和违规向中小学生乱收费的案件,要从快从严查处。
  七、地方政府要依法落实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正常运转。要将教师工资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与当地党政干部一视同仁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决不能将教育经费的缺口留给乡镇、学校,而另收“口子费”用以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各县(市、区)要切实依法保证学校必要的公用经费和一定的危房改造经费,不得将“学杂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民办转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教育法》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教育经费应由县统筹统管,坚决制止借财政体制改革将教育经费管理权下放到乡镇的做法,已经下放到乡镇的要坚决收回。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责任。明确各级党政主管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为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负责制。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后,要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牵头,组织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查处中小学收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没有履行责任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因中小学收费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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