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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 湘办发[2000]31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措施,使乱收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中小学收费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既存在地方政府行为的违规收费,也有部门搭车收费和教育系统自身乱收费,不但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影响了党群关系,甚至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为切实解决中小学收费乱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统一对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中,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广大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群关系、维护教育工作形象的大事来抓。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杂费部分省定项目、标准,代收费部分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的原则执行;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坚决予以清退。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高中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中小学所有收费必须开具规范的收据。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制定具体标准时,既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更要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决制止农村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责任,保证足额征收。在征收教育费附加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随读代征”。县以上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乡镇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同时,对搞“随读代征”的做法予以坚决纠正。教育费附加要严格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对于侵占、挪用城乡教育费附加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农村税费改革要充分考虑农村教育的实际,确保教育经费在税收中的比例。
四、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减负”政策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农村教育集资仍然停止审批。确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房改造,各地党委、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集资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必须按项目收取,专款专用,张榜公布,帐目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