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286号 2000年9月2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肃中小学收费纪律、认真规范自身收费管理行为。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杂费部分省定标准和代收费部分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的原则,高中阶段要严格执行学费标准分级制定但不突破省定限额、代收费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的原则。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文件,凡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自行增设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对那些纠错不迅速、不彻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地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禁止各种乱收费。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要立即纠正。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特色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与入学、招生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地方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各地要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认真查处一切违反省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中小学阶段乱收费行为,要解决过去工作中“雷声大、雨点小”和本位主义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下查一级的工作方法,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搞农村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向学生收取教育经费“口子费”、向学校统筹或平调“学杂费”、向学生强制保险、强制订购学习用品和书刊资料、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等等,要坚决予以查处,并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查处到位。对群众来信、电话举报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登记,逐件核实,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在查处搭车收费过程中发现的“手续费”、“劳务费”“回扣”等,要没收上缴财政,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下达后,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认真做好中小学收费规范工作。要本着高度负责、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逐条逐项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各市州物价部门除抓好本身工作外,还应认真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县市(区)的中小学收费规范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