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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暂行办法》下发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税收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与征管考核内容相关的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对执行《暂行办法》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鉴于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文件废止,经市局研究决定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64号)和市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考核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39号)文件中涉及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部分同时废止,其他考核内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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