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291号 2000年9月2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发(20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物价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经济工作。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全局的高度,结合价格(收费)管理涉及面广、矛盾集中尤其事关广大农民利益的工作特点,坚持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物价工作,要从维护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出发,以从严从低的指导思想统管制定和调整涉农价格(收费)政策。要建立各级物价局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哪个地区哪个县出现因价格(收费)管理工作不力,造成增加农民负担引发事端的问题,就要追究当地物价部门一把手的责任。省局重申,严格禁止一切可能导致加重农民经济负担的价格(收费)政策的出台,严格禁止加重农民负担的价格(收费)调整,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各级物价部门在近期内务必对所有涉农收费、涉农价格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停后清,自行发文纠正。凡不认真自查自纠,由此引发事端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当前工作重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统一部署,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各地必须严格遵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努力抓好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的规范工作。凡违反省定收费政策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规范农村电价。凡已实现农村电网改造的县市必须城乡同网同价;尚未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定最高限内;已经达到限价水平的,要在现行基础进一步降低0.1元,以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三是要着力规范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计划生育、民政、农民建房、农村电网改造、邮政和发行报刊等工作中的涉农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除省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各种费用,也不得以“手续费”、“返还费”、“回扣”等名目支付代收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