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2000年度检查手续。
四、年检标准及内容
2000年度检查原则上仍以《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试行)》京劳培发[1998]183号中规定的办学条件为标准。年检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设置
1、举办者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需提交的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是否达到3人以上;
4、是否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场地与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证明是否齐全有效;
5、学校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学校管理
1、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是否达到基本任职条件;
3、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是否齐全规范,教学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章执行。
3.依法办学
1、是否如实发布招生广告,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情况;
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是否遵守收费审核备案制度和按标准合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3、社会培训机构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4、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与要求
年检工作自2000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进行,共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0月30日—11月1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发出年检书面通知,要求各社会培训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学校财务报表、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发布的简章广告及年检报告表送交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未按时送达材料的社会培训机构,视为自行放弃,各劳动保障局按规定为其办理解散撤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