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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宣武区环卫局收取桶装垃圾容器使用费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宣武区环卫局收取
桶装垃圾容器使用费问题的批复
(京价(收)字[2000]382号)


宣武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宣武区环卫局收取桶装垃圾容器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委托垃圾清运费中不包括垃圾容器的租金即垃圾容器使用费。
  二、北京市政府1994年第16号令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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