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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在部分医院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失效]

  四、建立医药费用计算机查询、专人咨询服务制度。各试点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医药收费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病人医药费用查询系统,在门诊、各科室病房及住院部收费处设立收费咨询服务台(窗口)和专职咨询服务人员,从事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立触摸式电脑,将所有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输入计算机,供患者及患者家属查询。
  五、医院开出的医药费用清单上登记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必须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文件为准,各医院不得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试点医院要将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作为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推行和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并将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以确保这一制度的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将于2001年2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此项试点工作。对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医药收费的试点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将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的各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表格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统一监制。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各试点医院及时反馈。
  附件:一、医疗机构医药收费清单制度试点单位名单
  二、医疗单位门诊病人药费清单(略)
  三、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略)

  附件一:

医疗机构医药收费清单制度试点单位名单

  一、省直医院
  湘雅医院  中南大学附二院 中南大学附三院
  衡医附一院 衡医附二院   省人民医院
  省肿瘤医院 省儿童医院
  二、地市医院
  1、长沙市 市一医院
  2、株洲市 市一医院
  3、湘潭市 市中心医院
  4、衡阳市 市中心医院
  5、邵阳市 市中心医院
  6、岳阳市 市一医院
  7、常德市 市一医院
  8、张家界市 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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