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在部分
医院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306号 2000年9月30日)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药价格管理,提高医药价格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在我省部分医院试行门诊药品费用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首先在全省部分医院(名单见附件一)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待取得经验后在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推广。
二、门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的内容。包括病人姓名、门诊号,标准中文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具体表式见附件二。
各试点医院应在门诊收费大厅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提供详细费用明细清单时,医院有义务提供。
三、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的内容。包括:住院病人姓名、住院号、住院科室;检验、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数量(用量)、单位、单价、金额;标准中文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用量)、金额等,具体表式见附件三。
各试点医院应在各科病房设立专(兼)职医药价格管理员,负责病人日常医药费用的登记和咨询,做到收费登记不多记、不错记、不漏记。未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试点医院应将每日费用清单交病人或病人家属核对。医药费用清单应一式三份,核对后的医药费用清单一份留住院部、一份留科室病房、一份交患者。已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试点医院,应建立病人医药费用查询系统,供患者及患者家属查询,病人需要提供费用清单时,医院应负责提供包括附件三内容在内的,逐笔记录的费用清单。清单格式由各医院自行设计,不作统一规定。患者对医药费用有疑问时,医院或科室应作出明确答复。收费计算不准确或发生其他错误时,医院应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结果及时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医患双方发生争执时,由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负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