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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六)有必要的场所; 
  (七)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财政登记、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登记证书的,应于2000年12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登记。
  第九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编制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新开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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