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纳税
[申报及缴库期限]: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其中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要按规定预缴税款。
为促使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纳税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了解、学习税法,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接受税法宣传、培训、辅导。
[申报表的补充和更正重报]:纳税人报送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地税机关有关邮寄申报及申报管理的规定要求限期补充或更正重报。
[延期申报和缓缴申请]:根据市局京地税征[1995]426号、[1996]17号文件精神,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在征期前5日内到税务所领取填写并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征期内填写并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在准予期限内办理。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有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第三部分 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市局、区县局职责
[市局的职责]:1、及时研究转发有关政策文件;针对日常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和区县局、分局反馈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明确相应的征管措施,正确规范税收政策和不断规范征管措施。2、加强税收政策内部的学习和业务培训,根据基层实际征管能力与水平,开展有针对性业务辅导和培训。并做好相关的培训辅导工作。3、密切监控全市及征期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为确保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打好基层。4、监控全市预征工作,随时解决基层预征工作中出现的业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新的管理要求,随时补充和完善本管理办法。
[区县局、分局的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基层税务所做好季度预缴中的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工作。2、配合市局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准确向市局反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3、及时监控本辖区内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确保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并做好税收快报分析和重点税源户的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4、组织落实税法宣传和内部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