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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
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保证季度税款均衡入库,强化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条例》、《细则》、《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并与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企[1999]630号)相衔接,结合北京地税征管改革实践和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及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

第二部分 纳税人的主要职责

  一、帐簿设置和季度利润总额计算的基本要求
  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称“两则”)要求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季度利润总额,并据此计算本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有关计算方法按市局《关于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工作的通知(试行)》办理。
  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总额,同时应按“两则”要求设置帐簿,按税法原则计算,为逐步过渡到自核自缴征收方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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