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校办企业,其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后,可免征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控台帐,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汇总填写“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征、退、免税统计表”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