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
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684号 2000年9月30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稽查分局:
  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市局计算机中心、计财处研究开发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并定于2000年9月18日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统一使用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第一联盖征税专用章后交纳税人,第二联于每月底向计财科缴销。个人所得税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与征收现金税款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应分别向计财科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三、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后,征收部门须在10月底前将原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向计财科清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