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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
  为贯彻招待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第73号令),我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00年10月16日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

  1、 为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3、 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4、 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4-2 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3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并取得市市政管委颁发的岗位证书;
  4-4 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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