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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

  3、会计档案资料的使用
  管辖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需要使用税收会计档案资料的,按国税函发(1996)3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计会资料的提供
  涉外分局应向市局或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提供下列计会资料:
   1、向市局和有关区县局及分局提供1999年及2000年的分区县、分税种、分月的入库税额表(表样附后),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中央级部分需单列。在未调整之前,应继续按月向市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入库表至2000年年底。
  2、向有关区县局和分局提供1999年及2000年的分户、分税种、分月的入库税额表。
  3、向有关区县局和分局提供所有转出的重点税源户的名单及其2000年的财务报表。
  上述资料以纸张及电子文档(EXCEL或其可转换格式)的形式提供。
  (三)发票、税收票证管理的衔接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票管理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有关分局负责,在此之前发票和申报表的购领仍由涉外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管辖范围调整前从涉外分局购领的发票(含自印发票)可继续使用。管辖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应妥善安排纳税人购领发票。涉外表票供应工作由市局票证中心负责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现领用的“税收缴款书”使用到2000年12月末止,未用的“税收缴款书”由涉外分局负责收缴。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使用相关区县局或分局的“税收缴款书”。
   涉外分局应全面结清涉及转出的纳税户领存的发票和税收票证,并向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提供转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印发票的情况。
  (四)涉外分局收入调库问题
   为及时使区县财政部门了解本区县涉外税收情况,涉外分局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涉外税收调库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61号)的要求,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实际入库金额(元以下至角分),由市财政采取“跨区更正”的方式,从涉外金库分别更正到各区县支库,具体操作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五)退手续费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2000年个人所得税应退手续费的退付工作由涉外分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退付工作由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负责办理。
  (六)报表的处理
   1、计划报表
  有关区县局和分局在制作2001年计划报表时,应先在录入界面中录入含有2000年涉外税收的同期数,再生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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