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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0]42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为适应全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区、县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纳税,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管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外税收管辖调整的范围
  1、由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划归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合资、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属地的确定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依据。
  2、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有地方税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籍个人代扣代缴以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按“属地征管”原则一并划归区、县地方税务局和有关分局管理。
  3、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次管辖范围调整中应一并进行清理,划归涉外分局管理。
  4、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征管”,涉外分局负责的征管范围是全市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籍个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在我市没有设立机构但又从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二、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征管资料的移交和管理
  1、纳税户档案的移交
  涉外分局应在10月底前将应划转的档案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资料清单》附后)分别列出清单并按照档案交接手续移交至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除纳税申报表和税票按照分类序时的原则打包并暂时保存在涉外分局外,其它档案资料应随同税源户的基础信息一并移交至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
  2、税收会计档案的管理
  按照有关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仍由涉外分局负责保管外商投资企业在管辖范围调整前的税收会计原始凭证资料,并应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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