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房字[2000]第312号 2000年11月5日)
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的规定,为促进建设工程交易业务的发展,规范建设市场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前,试行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你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为:建筑工程:中标额100万以下的,按0.1%收取;100万至500万的,按0.08%收取;500万(含本数)以上至1000万的,按0.06%收取;1000万(含本数)以上至3000万的,按0.04%收取,3000万(含本数)以上的按0.03%收取。但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交通、水利、电力、邮政、电信等专业工程(含市政工程);中标额500万以上的每宗收2000元,500万(含本数)以下的每宗收1000元。交易服务费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6:4的比例分摊。
2、你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应向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一是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法规政策等信息,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二是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提供活动场所,为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