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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
(2000年10月12日 深卫发[2000]85号)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病人选择医生”是让患者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院内部的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落到实处,让每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专业技术技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二、实施步骤
  各医疗单位要采取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可在门诊进行试点,先在专家专科门诊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医院内部其它科室及住院部分期分步推广。
  三、实施方法
  (一)各医疗单位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将医生的相关资料及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在候诊大厅,必须张贴应诊医生的照片及资料(姓名、职称、所擅长专业及每周应诊时间),或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系统、电话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等供病人检索查询;电脑系统逐步实现院间联网;医院印制就医指引供病人选择;设立服务台,由护士导诊,向病人介绍情况并协助病人选择相应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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