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0]359号 2000年10月26日)
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苏价工字(2000)240)收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你市农村电网改造的任务到今年底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14号、计价格(1999)1024号、计基础(2000)212号、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同意你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先实行同价。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所辖的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吴县以及虎丘、新区、园区等六市三区的农村公用变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即你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现行每千瓦时0.57元降低到0.52元,农村其他用户的用电价格水平不变,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苏价工(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坚持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电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