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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四)报送汇算清缴纸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按申报要求由我局受理人员履行签收手续。
  四、企业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问题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2002年4月30日前未报送汇算清缴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限期申报通知书》,限期责令报送,限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二)对于少报、漏报、报表逻辑关系有误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年度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报送,限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三)对于2002年5月31日前,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规定,核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
  五、对于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非公历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上述要求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表一:

采用A类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应提供的报表及资料

  一、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
  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1)
  2)销售(营业)税金(A03)
  3)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
  4)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5)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A06)
  6)营业外支情况表(A07)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表(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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