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送汇算清缴纸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按申报要求由我局受理人员履行签收手续。
四、企业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六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问题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2002年4月30日前未报送汇算清缴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限期申报通知书》,限期责令报送,限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二)对于少报、漏报、报表逻辑关系有误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年度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报送,限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三)对于2002年5月31日前,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规定,核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
五、对于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非公历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上述要求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表一:
采用A类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应提供的报表及资料
一、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
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1)
2)销售(营业)税金(A03)
3)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
4)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5)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A06)
6)营业外支情况表(A07)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表(A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