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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外国企业
常设代表机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外通[2002]4号 2000年10月31日)


各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26号)的规定,凡在2001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需进行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程序及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申报前的补税工作:
  对于采取公历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进行200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自行调整、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后,如为应补税额的,应将应补税额于2002年4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二、汇算清缴企业需报送的资料内容:
  根据代表机构所适用的纳税方法,其申报类型分为A类、B类两种申报方式。采取按照核实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适用A类申报方式;采取核定利润率或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适用B类申报方式。
  A类申报方式需报送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见附表一;
  B类申报方式需报送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见附表二。
  附表中的申报表格在报送纸报表之前要进行网上申报。
  以上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表、证、单、书,请各企业到税务管理一所领取。
   三、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报送的时限及要求:
  (一)采取公历纳税年度的企业,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分别向税务管理二所、税务管理三所报送纸申报表格及资料。
  (二)企业应于报送纸申报表及资料前,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的网上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纸申报表及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申报管理码(七位税务代码章),向我分局报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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