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0年度内涉及执行如审批定期减免税、出口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开具售付汇证明等具体政策的,对外分局应办理完毕,并将有关申请及审批资料一并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如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在2001年作出批复的,对外分局应将企业申请资料全部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下放企业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四、关于计会统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下放管理后,其有关税款的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对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有关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应按照有关规定缴入中央库。
对下放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外分局发放的税票,应由对外分局负责清理并收回。下放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发放的税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第一个征管期前做好有关税票的发放管理工作。
对外分局应对下放企业按2000年实际税收收入入库数分各区、县、分税种、分级次列明情况报市局会计处,由市局审核后统一调整2000年税收收入基数。
五、关于发票的使用问题
对于下放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自2001年1月1日起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供应发票,鉴于下放移交工作时间较紧,各局临时审批、供应发票困难较大等实际情况,因此,对外分局在下放管理前已审批、发售的发票,企业仍可继续使用。对外分局应将发票审批、发售的有关资料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六、关于企业欠、缓税问题
对外分局应对下放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欠、缓税情况进行清理,并在下放前抓紧落实入库。对企业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由各局负责继续催缴、清欠。
七、关于管理、检查工作的落实问题
对于对外分局正在对下放管理企业进行审核评税、实施审计以及办理人民来信、举报案件的,应抓紧在下放前结案。对暂时不能结案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由各局继续办理。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问题
此次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是对我市涉外税收体系得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此,各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从大局、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资料移交、政策衔接等各项具体工作,并以此进一步促进我市涉外税收的管理水平。下放管理后,各局仍要严格执行现行的规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和变通改变征收管理范围,不得越权减免税或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以维护涉外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