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2000]182号 2000年11月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问题
(一)、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划分,其中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万美元)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下的,均以企业注册地址为准,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在我市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市内资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有关我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
对外分局应按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于2000年11月30日前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下放管理有关税收资料的清理工作,并于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将下放企业的税务登记档案、发票管理档案、征收档案等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具体移交时间安排见附件。上述移交资料中,应包括下放企业1994年一2000年全部税务资料和计算机内信息资料。
为便于衔接和联系,对外分局应将下放企业按区、县划分,逐户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情况打印成册于11月2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由市局在11月30日前下发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三、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