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六)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七)各区、县国税局应按月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办理清算退税手续。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审查核实后,各区、县国税局主管征收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计划会计部门各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并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八)对已按市国税局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在2000年7月1日以后仍按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由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入库税款(指按超过6%税负部分退税后的入库税款余额)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对一般纳税人2000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并已取得市国税局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可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即征即退审核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对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本款所述软件产品的清算、退税手续,由各区、县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各区、县国税局应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建立相应的审核、报批制度。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相关销售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对违反本条第(四)、(五)、(六)款规定之一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十)各区、县国税局应自2001年起按季度填报《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市国税局;《2000年度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于2001年2月底前上报市国税局。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所得税管理规定,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