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使用单位办理好《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的同时,须与政府采购项目定点销售供应商联系,提前将《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六联交定点汽车销售供应商备案。政府采购定点销售供应商在供货时要与使用单位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五联进行核对无误方能供货。同时由使用单位(甲方)、供应商(乙方),签定甲乙双方购销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一份。所签定合同中的产品品牌、型号、技术规格需求参数、价格。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必须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及签定的项目协定一致。
七、使用单位验收提货后,要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五联上验收签字盖章,供应商同时加盖单位付货业务专用章,交由供应商统一保管。
八、按照《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本规定。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实物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办理对供应商货款集中结算支付办法。供应商在办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实物货款结算手续前,必须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时间,将《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第五联及与使用单位签定的购销合同一份送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供货核对。
九、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核对无误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供货合同一份和情况汇总表及说明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连同预算通知和拨款单交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集中支付手续。如政府采购价格与预算指标出现差额时,由主管业务处室对预算指标做相应调整。市财政局国库处拨款后,将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三联退回市采购办返回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政府采购具体结算及支付办法由国库处另定人员)
十、使用单位办完实物调拨手续后,在市财政局国库处结算及支付办法未出台前,凭市财政局的预算通知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四联记帐,具体记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