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事物
调拨及结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采购[2000]1834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事物调拨结算的操作行为,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和结算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及结算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北京市集中政府采购实物的管理,按照《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将北京市集中政府采购实物的分配。提货和结算的方式规定如下:
一、凡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供市属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由市财政统一对供应商集中支付货款的实物调拨,都适用本规定。
二、北京市集中政府采购的实物调拨,实行《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开据,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管理。
三、《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为一式六联。第一联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第二联为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第三联为市财政业务处室拨款回执;第四联为使用单位记帐凭证;第五联为使用单位提货凭证;第六联为供应商备查(以下简称第一、二、三、四、五、六联)。
四、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根据市财政本年度预算安排,将纳入集中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指标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一式两份,同时将拨款单一并送交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五、使用单位在接到市财政业务主管处室下达的预算通知后,凭此通知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实物调拨手续(汽车核编单位办理公务用车时,应先办理“控办”审批手续),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使用单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时,必须在公布的集中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定供应商单位提货,《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开出后不得随意更改购供货单位。使用单位持《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第五联到政府采购定点销售单位办理提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