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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管理,指导群众科学健身,规范指导人员的 指导行为,积极引导健身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晨(晚)练点(健身气功的站、点除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系指在公园、社区、街心花园、市民广场、住宅小区内 等设立的,参加锻炼人数有一定规模(每个点个少于20人)的晨(晚)练点。健身气功活动站、 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晨(晚)练点实行宏观管理。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市内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 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内晨(晚)练点的具体实施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园林等有关部 门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管理。
  第四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有固定的锻炼、健身场地;
  (二)每个晨(晚)练点经常参加锻炼人数在20-80人左右;
  (三)配备一名以上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健身指导。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晨(晚)练点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再报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挂牌。
  第六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要遵守下列规定并建立责任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确定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对晨(晚)练点实施具体管理。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锻炼制度,每个参加锻炼的人员自觉遵守。
  (二)各晨(晚)练点的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和锻炼群众必须服从活动场地所属主管部门的 管理规定。严禁攀折花木、损坏草坪、花坛及其他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果皮及 其他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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