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4分)、广告收费备案制度(4分)、广告财务制度的(7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违法情况严重的,每被立案查处一件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七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的材料,按国家工商局《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各地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记录的全年情况,广告经营单位提供的自检材料,实地抽查情况等,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方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及设备等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累计扣分达15分;
(二)因缺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累计扣分达到10分;
(三)因不执行广告审查员制度,累计扣分达10分;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第十条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法经营情况严重扣分达30分及未建立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扣分达18分、不执行广告收费备案、广告财务制度扣分达15分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部门可以联合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审计、查清问题后依法处理。
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二条 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