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台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三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时间一般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根据广告管理工作需要,省工商局可以调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
第四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情况,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全年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情况,按照登记批准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情况,限期整改情况等。每年年底前要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对每户广告经营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每年要不定期地对不少于20%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广告经营单位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主要内容实行打分制度:
(一)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及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有一项扣4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二)广告业务承接登记(2分)、档案(8分)、合同(10分)等基本管理制度不建立、不执行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三)不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发现一件未经审查员审查的广告,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四)不执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的,应持证人员缺一人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