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83号 2000年11月21日)
各区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企业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税务机关具体审批权限是:涉及投资各方的企业均属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涉及投资各方的企业不在同一区县或投资各方中有市属企业,为确保投资各方资产计税成本的准确性,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是:由投资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批复;属于市局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批复。投资方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投资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投资非货币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作为递延所得的原因及递延的年度;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