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京民生发[2000]521号)
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换证范围
几经我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属换证范围。
三、换证的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此次换证工作与2000-2001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结合进行。年检审核内容仍按京民生字(1995)第3号文件执行。未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予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具体时间安排:2001年1-6月进行年检,并同时换发新的证书,自7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启用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四、新证书的格式、编号
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共11位,前四位数1100为北京市代码,后七位数均按原证书顺序排列(见附件二)。
五、新证书副本年检记录由各区县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市民政局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
1、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略)
2、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代码(略)
3、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略)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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