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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604号 2000年11月12日)


各分局、区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飞机维修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核算要求、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比照深国税发[2000]577号通知中有关集成电路退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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