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425号 2000年11月14日)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落实票款分离工作,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并制定其它票据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每本12元 。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每本12元 。
三、《北京市统一罚款票据》每本12元。
四、《北京市统一罚没物票据》每本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