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局稽查工作实际,按照总局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公开税务稽查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执法水平。
二、结合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稽查人员加强对《征管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权利,充分履行税务机关的义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原有的与《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相关的举报制度、公告制度等有关制度,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