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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商
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经贸资[2000]176号 2000年11月9日)


各省辖市外经贸委,外资单列市(县)外经贸委、开发区管委会;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税发[1999]171号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为落实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内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国税发[1999]171号文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实际到账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企业已经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严格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执行。
  二、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样式见附件。
  三、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确认书》时,需向《合同》、《章程》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或)《章程》批复原件一份;
  3、企业验资报告一份;
  4、企业已进口设备清单和(或)已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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