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折旧未提足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应报省辖市国税机关批准;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折旧未提足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税局审批。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提供省电力公司技术部门的有关批件。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
1、省电力公司(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年固定资产修理费,由省电力公司在固定资产原值3%以内控制使用,超过部分应报省国税局审批,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相关资料报省国税局备案。
2、就地纳税的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年摊销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年摊销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税局或由省国税局委托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给予税前扣除。
3、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年摊销额在固定资产原值3%以内,单项修理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年摊销额在本企业固定资产原值3%以上,单项修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六、汇总纳税电力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需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省电力公司下达技术开发任务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由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并将立项的批准文件以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等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国税局审批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七、汇总纳税申报表的报送
1、纳税申报表的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按照(苏国税发[1998]552号《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九条等规定执行,严格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拒绝受理其纳税申报,并及时向省国税局汇报,由省国税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并就地征税。
2、省电力公司、省辖市供电局应将属于本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连同各省辖市或各(县、市)供电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汇总申报,若本级纳税申报表与汇总纳税申报表报送给同一国税机关的,可将本级纳税申报表与汇总申报表同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