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5、省电力公司用储备工资奖励所属电力系统企业的奖金,经省国税局审核认定,接受奖励的企业不作纳税调整。未经省国税局认定的,应作纳税调整,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和审核
  1、电力系统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扣除,省电力公司根据各汇缴成员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计算出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总额,并向下属企业及时分解,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各汇缴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指标下达给各省辖市国税局,各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标准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一律作纳税调整。
  四、财产损失的审核和扣除
  1、省电力公司(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等有关资料,详细说明报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报损原因及受损程度、残值情况,并附报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毁损、报废财产变现入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等。有权国税机关受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汇缴申报期限。
  2、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电力系统企业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不含坏账)净损失,凡全年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净损失全年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及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2)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省电力公司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统一计提坏帐准备金,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各汇缴成员企业不再单独计提。
  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经各级国税机关审核后,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其中:实行多级汇总的成员企业经批准后的坏帐损失由各省辖市供电局汇总后上报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抵扣坏帐准备金。
  就地纳税的电力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全年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省国税局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