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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2000]520号 2000年11月14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电力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电力企业汇总纳税范围
  目前,下关电厂、扬州发电厂和常州戚墅堰发电厂已进行了改制、改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上述企业应一律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凡并入全省会计报表汇总的电力企业,都属于汇总纳税对象,实行汇总纳税。如今后汇缴成员企业发生变化,省电力公司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核实后通知各地执行。
  二、电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挂”)方案的报送和审核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电力系统企业,应主动将工挂方案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填报《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应建立《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台帐》,对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动用工资结余情况专户建档。
  2、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上级部门批复的有关“工挂”文件的复印件及省电力公司据此分解到各单位(含电力修造企业)的工资情况,报省国税局审定,由省国税局下达各地执行。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与省国税局审定的“工挂”方案不符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调整纳税。
  3、对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系统企业和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企业申请并提交工效挂钩方案,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经主管劳动厅(局)以及同级国税局批准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其中:凡联营股份制企业中有省级企业(单位)投资入股的,其工效挂钩方案由省国税局、省劳动厅核准。
  4、实行工效挂钩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等原因改为就地纳税,凡未经省国税局批准,其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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