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2000年11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组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