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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信息产业部所属企业研制生产军工电子产品是否仍执行军工系统企业有关免税政策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
税务局关于信息产业部所属企业研制生产军工电子
产品是否仍执行军工系统企业有关免税政策的请示的批复
(京国税流[2000]648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信息产业部所属企业研制生产军工电子产品是否仍执行军工系统企业有关免税政策的请示》(石国税收[2000]107号)悉。关于原邮电部与原电子工业部合并组建信息产业部后,信息产业部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是否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的免税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现信息产业部所属企业为原电子工业部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的军品,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中对军工系统的有关免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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