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603号 2000年11月24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为局关于印发《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0]13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市局补充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全面准确核定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出厂计税价格,经与主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产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照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一)。
(二)罗湖区的深圳烟草罗湖公司特专烟行(东门老街)、园岭实业公司锦辉商场(湖贝路)和福田区的深圳烟草福田公司特专烟行(南园路)、深圳和兴贸易商场特专烟行(南园路)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照规定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三)。
二、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计算方法
(一)出厂价格信息、产地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半年为一个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期,每半年填报一次价格信息资料。
(二)卷烟生产企业所采集的出厂价格信息,应包括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深圳市以外其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应通知税务机关,由市局商有关地区税务机关采集。
(四)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应将本期零售的所有地产卷烟,分牌号、规格逐一按各自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牌号、规格地产卷烟的条装平均零售价格填报有关报表。
三、卷烟价格信息报送时间及程序
(一)各信息采集点应分别在当年6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所采集的卷烟价格信息报送税务主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