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
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0]279号 2000年12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市区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现将有关监督代售(代扣)单位印花税的解缴税款期限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代售(代扣)印花税款的解缴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代售(代扣)的印花税款于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