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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编报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告应做到:报表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楚、表间对应关系相符、签章完备。
  (二)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应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汇总和分户报表软盘、汇总报表、汇总报表说明书报北京市财政局企业管理二处。
  四、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有关中方职工权益资金问题
  2000年11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企二[2000]1858号),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
  2.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3.企业按规定交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贴,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现存的住房补贴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周转金。
  4.原中方职工医疗费结余、养老储备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保险费,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社会和劳动保障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账务进行调整。
  (二)关于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两费缴纳问题
  1.消费基金补贴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北京市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即消费基金补贴)。
  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4月以前应缴未缴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清缴。
  2.土地使用费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均须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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