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区现行的有关引进外资的政策、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
3.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收入大户排名;
4.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大户、亏损大户的因素分析;
5.外商投资企业两费缴纳情况;
6.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7.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三)审计报告
财政部在《关于编制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企[2000]529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含外籍)进行审计。企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时,必须附中国注册会计师(含外籍)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含外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提出企业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着重披露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含外籍)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明确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是否公正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外,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1.企业各项税金的缴纳及欠缴情况;
2.企业消费基金补贴、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及欠缴情况;
3.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结存情况。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上述三个方面存在问题,企业未予调整,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上述三个方面的基本情况。
未进行财政登记及未进行上一年度财政年检的企业,应先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及补办年检手续,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受理其年度审计。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京财外经(1999)1245号文件执行。
三、会计决算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2001年初,北京市将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企业应在联合年检规定的期限内,将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随年检材料一并报财政年检部门。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企业,财政年检部门在对其实行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